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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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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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自己所在楼房的楼道安全义务?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30次举报
2023-02-19


业主在家门口、楼道、水表间堆放杂物和垃圾都属违法行为。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据此,除专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不可随意进行占用。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若堆满杂物,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会严重影响到他人逃生,也会给消防官兵的救援带来更大的阻碍,造成极大安全事故。如因堆放的杂物造成他人损失,堆放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