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属用益物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常不排斥彼此存在。设立居住权后,并未转移所有权,因此,不动产所有人在该不动产设立居住权之后,可以继续以该不动产为他人设立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未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因此,已设立抵押的房产依然可以再设居住权。
若居住权设立在前,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要求优先受偿抵押物时,不应将抵押物上的居住权进行涤除。鉴于居住权须经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在后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势必已了解并接受抵押物存在设立居住权的状态。因此若居住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则实现抵押权时应附带居住权一并转让,居住权不受抵押物转让本身带来的影响。
若居住权设立在后,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需对抵押物设立居住权的期限予以约束。若居住权设立期限届满时间早于房屋抵押期限届满时间,则不会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在抵押期间,为防止抵押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肆意设立居住权,需对抵押房屋权利登记状态予以关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