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同性婚姻不予认可。“与他人同居”将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自然排除在外,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配偶一方因对方与同性同居而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时,法院不能置之不理,如果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认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如果认为与同性同居的行为可以构成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也可以适用该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