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是求职者在招聘阶段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用工单位存在歧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妇女组织等部门根据相应规定,均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对于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积极调查核实并依职权向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沟通协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