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应依照财产保全裁定载明的保全金额采取保全措施,若经审查发现存在明显超标的保全情形的,则应及时对超出部分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判断保全措施是否明显超标的,需首先判断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如保全标的物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影响该股权价值的因素不仅包括公司的实物资产净值、投资情况、负债情况,还包括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价值等无形资产以及市场对于公司经营前景、团队运营等管理层面的认可度等,而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不能仅以此认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故法院仅以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认定保全股权的价值,进而认定不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