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行为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发生时夫妻一方已告知另一方该借款系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生产经营项目使用,且借款金额巨大,显然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该债务属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而非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借款人的配偶实际参与了借款活动,但亦并不能改变该债务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5542号
张国贵律师
最高院: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行为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发生时夫妻一方已告知另一方该借款系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生产经营项目使用,且借款金额巨大,显然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该债务属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而非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借款人的配偶实际参与了借款活动,但亦并不能改变该债务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5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