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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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如何维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5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99次举报
2023-02-05


 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其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对于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的票据债务人不发生拒付追索的效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法律依据】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