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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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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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35次举报
2023-02-02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