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