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实施的以下四类行为在满足撤销权行使的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予以撤销:(1)债权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消极或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3)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无论是以债务人所有之物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等物上担保,还是债务人为他人提供保证,客观上都会产生减损责任财产的可能,若其危及债权人之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