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来说,要想避免在海外被他人抢注,最 简便的方法就是未雨绸缪,在开拓海外市场之前, 就完成商标注册,做到“商品未动,商标先行”。 企业在向海外申请商标注册时,存在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去各个国家逐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另外一种是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进行注册。
国内企业在与海外代理商建立合作关系签署代理合作协议的时候需明确约定商标权属于国内企业,代理商不得擅自申请注册国内企业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第一条
〔成立特别同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所属国的定义〕
(一)本协定所适用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同盟。
(二)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可以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在一切其他本协定参加国取得其已在所属国注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的保护。
(三)称为原属国的国家是:申请人置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特别同盟国家;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国家中没有这种营业所,则为其有住所的特别同盟国家;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境内没有住所,但系特别同盟国家的国民,则为他作为其国民的国家。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