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样,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40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即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人员之一,如果见证人在该条规定的三类人员范围内,那么就会因见证人身份不合法而导致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即从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到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全程无休地录制,在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