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产权证登记日期在2002年5月23日之后的存量房;
2、产权证登记日期在2002年5月23日之前的住宅,交易所系统内有过土地出让金缴纳记录的;
3、经上市交易过一次且产权证附记中有“上市“记录的住宅,例如产权证附记注明上市房改房;
4、确认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注:仅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记载不能确认土地的性质。
大部分的公民在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时,都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缴纳时起,公民就可以在法定的期限范围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此法定期限届满后,若是想要继续使用,需要再次缴纳出让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