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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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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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以及法律依据?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344次举报
2022-10-13


1、住宅,产权证登记日期在2002年5月23日之后的存量房;

2、产权证登记日期在2002年5月23日之前的住宅,交易所系统内有过土地出让金缴纳记录的;

3、经上市交易过一次且产权证附记中有“上市“记录的住宅,例如产权证附记注明上市房改房;

4、确认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注:仅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记载不能确认土地的性质。

大部分的公民在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时,都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缴纳时起,公民就可以在法定的期限范围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此法定期限届满后,若是想要继续使用,需要再次缴纳出让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