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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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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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行为,有哪些种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6080次举报
2022-10-12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三个成立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

2、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宽恕。此类行为并没有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

3、事实行为。此类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民法典无效行为有好几种,只要违法了其中一条,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大家在签订合同或者是处理事情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对方是完全有民事行为的、并且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定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签订,并且是自愿的前提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