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方出生于1980年,妻子配偶出生于1977年,17年前结婚。五年前,出轨方在KTV认识2002年生的第三者,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出轨方向第三者转账10多万,妻子配偶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在庭审之中,出轨方表示,转给第三者的钱,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第三者表示,出轨方给的钱是他们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她也向出轨方转过钱。出轨方曾于2020年8月给她转账50000元,要求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还给了出轨方。
法院认为,出轨方在第三者未成年的情况下,以有妇之夫的身份与第三者保持三年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关系存续期间给第三者货币是一种非法给付。夫妻共同财产遭丈夫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根据民法典,配偶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配偶不享有要求出轨方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配偶的相关诉请,配偶不服上诉。近日,上海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