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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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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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九之前的对外担保,使用之前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3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75次举报
2022-10-03


当事人主张其出具的《保证函》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故该担保无效。因其出具该《保证函》时,《九民会纪要》尚未公布施行,而《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并未明确法律后果,违反该规定是否必然导致担保无效,在《九民会纪要》公布前,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且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并未提起上诉,亦表明其对一审判决关于《保证函》效力认定的认可,其在判决生效后又申请再审主张《保证函》因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而无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有违诚信,理由不能成立。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