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后,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公司章程中股东名册部分也予以修改,虽然此章程未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但公司全体股东均在章程上签字,章程内容未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符合法定程序,章程成立并生效,股权转让关系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应认定当事人已取得股东资格且已在公司章程中得以确认。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提起在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诉讼之前,需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遭到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后,股东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股东向法院主张股东知情权需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等前置程序。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即提起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