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是指一国的进口商未经在该国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权利人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合法投放至市场的产品,进口至该国的行为。
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立足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是否破坏商标的功能为判断标准,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损害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品质保证功能以及所承载的信誉。若平行进口的产品来源清晰、合法,商标标识完整,包装、质量、性状未经变造,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平行进口商重新包装或重贴标识并且损害了商品的质量,或损害了商标或其所有人的声誉,以及遗漏、歪曲商标提供的信息等情况下,平行进口就是违法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