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当返还,但返还数额应结合同居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予以酌定。在查清证据的基础之上,法庭认定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12玩余元,双方存在连续同居并造成女士五次怀孕、流产的事实,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考虑到在同居过程中,女士多次流产、住院治疗,不仅在经济上遭受较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受创伤,故在返还原告所诉彩礼数额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予以考虑、合理确定。另外双方转账多为日常生活花费,财产存在混同情形,无需返还。最终判决由张女士返还先生彩礼15000元。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