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解散比破产随意一些,但是在解散公司的时候也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并且不能因为公司解散就侵犯到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解散之前也要清偿拖欠的债务和税款。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