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丁与王对丁诉争款项性质系民间票据贴现的差额款并无异议,丁起诉主张的款项金额为852万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已于2014年6月20日返还52万元。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因案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故王应向丁艳返还人民币800万元,关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以8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结果并无不当。丁申请再审主张以年利率24%计算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