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