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主体认定难
审判实践中,由于一些单位管理不规范,借款合同上加盖非备案公章、项目部章、假章,未盖章仅个人签名,载明的借款人、款项用途与实际收款人、款项用途不一致等情形屡见不鲜。当出借人主张还款时,相关单位往往以此为由辩称其并非借款主体。法院一般结合签名人担任的职务或其与单位的关系等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借款主体。因考量因素和判断标准尚未明确统一,借款主体的认定是审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二、款项性质认定难
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就收付款项的性质意见不一,继而就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产生争议。2020年12月修订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至16条对款项性质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规定,但未细化借贷合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在单位的财务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实际操作不规范、书面借款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借贷合意,将借款与货款、工程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质款项相区分较为困难。
三、合同效力认定难
单位间让渡使用闲置资金并获取合理收益,是一种良性的资金互助形式,也是解决短期资金紧缺的有效途径,但若无有效规制,则易出现职业放贷和高利放贷的现象,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审判实践中,借款人经常以出借人超出经营范围、经常性放贷、高利转贷违法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虽然《民法典》第146、153、154条,《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九民会议纪要》第52、53条对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予以规定和说明,但如何根据具体案情准确理解与适用,实践中较难把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