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担保为一般担保时,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即担保人在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物权不成功之前,拒绝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3、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忽视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损坏或损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