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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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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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70次举报
2022-09-14


1、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既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权,也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次债务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其权利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结果,致使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履行构成迟延,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清偿。

代位权行使如何起诉,它的普通的起诉程序是差不多的,首先债权人就要去法院立案,这也是起诉的前提,立案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满足开庭的条件,法院就会开庭进行审理,最后做出是否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决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