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等人在承建某妮现代仓储基地建设一期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在自身不能支付民工工资、材料货款的情形下,煽动、纠集、安排他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向发包方强行索要工程款,上诉人周某某等人的行为致使某妮公司及某妮仓储商户的正常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周某某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周某某系首要分子,张某、李某、何某某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建设工程是京都律师事务所重点业务领域之一。京都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大多具有国内一线开发与施工企业的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实践经验。专业业务板块: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 建工辩护、刑事风险防控。我们的宗旨:注重实际操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