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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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可能导致无罪的要点之-----血样的提取?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632次举报
2021-12-14


在血样提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皮肤进行消毒。而如果在消毒时,医务人员使用了含有酒精(醇类)消毒液,如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则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系醉酒驾驶。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使用酒精(醇类)消毒液不但违反了国家标准,且难以事后补证有没有对检材造成污染,造成多大程度上的污染。故在审查起诉期间,一旦从《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或者在抽血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医务人员使用了酒精(醇类)消毒液,检察机关有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如2015617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对甯某某危险驾驶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在人民法院裁判方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