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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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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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456次举报
2021-12-0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本条中‘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从国家有关部门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律意义上,工资和劳动报酬是一致的,可相互解释。“工资”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收入。在明确工资和劳动报酬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得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就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或者说全部劳动报酬。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