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拒绝劳动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宋青书由工程部调至卓越制造部,并不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
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在职责上即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保证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的实现;而劳动者则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技能,完成用人单位交予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