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市人社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市人社局在收到公司的复议申请后,经依法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案号:(2019)沪02行终416号(当事人系化名)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