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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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22人看过


字牌、麻将、斗地主这些作为大家节假日或者休息时间的娱乐活动,在一定情形下也有可能与刑事犯罪相联系。本来只是想聚集一些好友一起休闲一下,却因自己缺少对法律的了解而可能构成聚众赌博罪。

  一、何为聚众赌博罪?

  聚众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是有区别的,其中,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且不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赌博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

  1、一般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从重处罚: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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