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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是怎么量刑的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374人看过


大家一定很好奇,自首和立功是如何量刑的?刑法立功表现有哪些?自首的表现又有哪些?关于自首和立功如何认定,关于自首和立功会怎么处理?何为重大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规定有哪些?

  一、自首和立功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删除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

  二、自首立功是如何量刑的

  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在量刑中体现为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等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刑法把立功与自首联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围内唯一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情节。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无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都必须考虑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的,也要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对于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应考虑免除处罚。“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将其本人所犯的罪进行比较”,也就是说只有在功大于或等于过的情况下才认定为重大立功,否则只认定为一般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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