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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418人看过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不是特指的一个人,而是多人,包括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以及男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3、主体要件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具有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道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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