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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加班费时,以什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273人看过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加班必须要支付几班费,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注意合同中有无约定工资数额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二、注意计时、计件工资的区别

  1、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2、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由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会因是否是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而有所不同。其中,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若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话,此时就建议劳动者通过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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