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8年最新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936人看过

由于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轻于贪污罪,为防止刑罚“轻重倒挂”,2016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贪污罪有关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相应修改。

\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一)数额较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数额巨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

  (一)数额较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数额巨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