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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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278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但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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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根本违约

  1、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二)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符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情形的,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开发商),该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一定时日后,出卖人(开发商)承担退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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