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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72人看过

合同双方之间就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成立,不履行对应的义务造成的损失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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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分为: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合同没有成立,未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承担?

  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双方之间签订了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仅知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还有违约金及定金等情形。当然,如果合同并未成立,但损害了对方的可信赖利益或者可期待利益,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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