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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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406人看过

 某小学上体育课时,教体育的王老师因为有事外出,让三年级的小学生自由活动。同学们在相互追逐嬉闹中,小甲将小乙的眼睛打伤,小乙的家长因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这笔医药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甲为无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小乙受到侵害,侵权行为发生地点事在学校上课期间,且老师因事外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学校对此是有过错的,应当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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