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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也要双倍工资赔偿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300人看过

30岁的申请人张某于2011年10月16日进入佳联工贸有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两个月后张某转正,其工资为每月1800元。但由于转正时间恰为春节期间,琐事繁多的该公司人事部门并未能及时与张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张某因个人过错在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而被该公司勒令辞退。随后,张某以该公司未能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五个半月的双倍工资赔偿金。

  公司方面则认为,张某被辞退原因在他自身,按照公司规定只会赔偿张某一个月的工资。此外,公司方面已经与张某签订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企业规定必须要服从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无论辞退员工的理由是什么,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在此宗案件中,该公司需赔偿张某两个半月共计4500元。

  据了解,北京市海淀劳动仲裁院今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671宗,共调解成功4572宗,占全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57.35%。其中,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赔付双倍工资,与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需赔付经济补偿金共成为市仲裁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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