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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254人看过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交通事故一般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那么具体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对交通损害赔偿有争议时,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一、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1、 人身伤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存在争议时的救济途径

  1、调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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