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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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31人看过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员的;

  12、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的;

  1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1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回避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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