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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缓刑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286人看过

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立案追究,承担刑事责任,但行为人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的适用缓刑。那么交通肇事罪缓刑条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缓刑条件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

  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

  相关知识

  浙江交通肇事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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