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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认定和分类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87人看过

 累犯如何认定?有哪些种类?累犯的分类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关于一般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而特别累犯即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累犯的常见分类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

  关于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有三种法律后果:

  (1)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条74打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

  二、累犯的认定方法及处罚

  1、一般累犯条件:

  (1)罪种,都是故意罪;

  (2)刑种,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时间前提,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后,5年以内;

  (4)年龄条件:犯罪时年满18岁§主刑执行完毕。

  不包含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从期满“释放之日”起、*假释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以内。

  2、特殊累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适用特别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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