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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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线索不属于立功的情形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58人看过

提供的线索不属于立功的情形:

  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了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就可以作为立功的表现之一,但是,以下几种情形提供的线索不能作为立功的表现:

  1.非法获得的线索

  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那么,这种就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依职责获得的线索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那么,这也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非本人提供的线索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认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想用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作为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除此之外,从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必须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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