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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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12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要想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下列几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如果说对方只是轻轻拍了一下你的肩膀打招呼的,就不能说人家是在对你实施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如果自己在对方还没开始动手侵害的时候、或是在对方侵害行为结束以后,自己去动手的,这样子就不能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要是自己有这两种行为的,自己还会构成侵害他人。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要是说你对侵害你的人以外的人采取行动的,那么,这就不成立正当防卫,还是属于侵害他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如果对方对你只有伤害的故意,你就拿起刀子或者更具杀伤力的武器意图杀害对方的,就是属于防卫过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由于反击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法律上是可以容忍的。

  除此之外,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属于特殊防卫,虽然也属于防卫的一种,但由于侵犯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严重性,这种防卫有其自己的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按法条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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