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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外遇,离婚一定能得到赔偿吗?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00人看过

对方有外遇,离婚一定能得到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之一;

  2、因一方的上述行为导致双方离婚;

  3、另一方受到损害;

  4、另一方没有过错。

  无过错方是指从事“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的配偶一方。如果双方均有上述一种或数种“过错”行为,则双方均不享有该种请求权。

  所以,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而您是无过错方的,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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