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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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买二手房时须谨慎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316人看过

 (一)必须确认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必须查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在不同土地权属性质前提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存在额外的费用,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在交易时会补交金,增加交易成本

  (三)如果房屋属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须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

  按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人未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行为无效。所以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应查清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如果存在其他共有人,必须要求其同意出售房屋,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应要求另一方书面确定同意出售。

  (四)在购买在租房屋时,应确认房屋承租方已放弃优先购房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应通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所购房屋没有被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查封,没有设定抵押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交易过户的。同时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

  (六)保障房应符合转让的条件

  对于保障房的转让是有严格规定的,例如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保障房类型具体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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