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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55人看过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理论上又称为次要实行犯。这里所说的次要作用是相对于主要作用而言的,是指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小。通常表现为实施次要的实行行为,如按住被害人的手,便于主犯将其杀死。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理论上又称为帮助犯。这里所说的辅助作用,是次要的实行作用而外的辅助作用,即行为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事前通谋事后窝藏赃物、隐匿罪犯等有形的帮助以及指示犯罪的时机、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等无形的帮助。

3、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以外的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认定主犯时,应综合考察有关情况,如看实行犯罪前,是否主动邀约他人,是否积极出谋划策;在实行犯罪过程中,是否冲锋陷阵,实施了主要行为;在犯罪实施完毕以后,是否控制、支配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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