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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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条件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186人看过

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后,向法院申请才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最终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但是要注意,申请财产保全并没有那么简单,还要满足申请保全的条件。

  申请担保人的条件

  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需要其监护人和代理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就是说,任何法人、公司和普通居民均具有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权利。

  具体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起诉资格,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在诉讼期间被申请人非法转移、藏匿资产等手段对判决执行效果产生影响的一种保护性措施,而申请人必须是具有起诉资格,同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它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2、为法院管辖范围内,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件应该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不管是从地域还是当事人特性上来说都必须满足法院管辖范围的要求。

  3、诉讼请求合法并且具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合法,并且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可以随便对某人以各种罪名申请财产保全担保。

  4、双方诉讼事实基本清楚,也就是说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事实并未出现较大的争执,并未有过多的疑点,双方的事实基本上清楚。

  5、在申请担保的时候,所提交的担保物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或者是享有收益,用通俗的话来说也就是必须用自己持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而不得以其它人所有的财产来担保。

  6、其它所要求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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