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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396人看过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下是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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